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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课题:千万要区分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是商务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尤其在涉及赊销、借款等合同一方需先履行义务的商业模式中,一份完善的担保合同将极大地降低交易风险,本期话题将围绕保证担保的常见法律风险展开讨论,以便大家能够初步识别并规避保证担保的风险点,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案例分享:2016年9月6日,原告A公司起诉称,C公司与其在2015年6月30日建立皮革购销合同关系。C向其多次采购皮革,其后约定,C欠下A的货款58.2万元应于2016年1月1日前结清,同时由B公司出具了《担保书》,约定“如C不能付清货款,则由B作为保证人支付”。后经法院判定,B在《担保书》中的约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故驳回了A公司要求B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普法分析:保证方式分为两种,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者区分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对于债权的保障较弱,本案中,A公司必须先起诉C公司并强制执行后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才能要求B公司清偿。

业务提示:签署保证类法律文书时,应谨慎核查保证方式,建议在文书中直接明确地约定为连带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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