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报企业报纸

2020年9月10星期四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海大报学习型海大 农牧行业数字化转型是必选题而非可选题 海大法苑:安全生产,牢记于心

按日期检索

12 2017
3
4

海大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大法苑:安全生产,牢记于心

□ 作者 集团法务部

安全生产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生存发展的命脉,对于一家制造型企业来说更是如此。这一期我们透过案例为大家分享企业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尽到的安全防范责任。

先举个例子:

A公司将其生产车间的铁皮通风管道项目发包给B公司,由B公司负责施工和采购。在安装过程中,B公司临时雇佣的姚某不慎从5米高的夹心板房顶掉下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姚某因不满赔偿结果,起诉A、B公司,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法院审理认为,A与B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B公司与姚某形成劳务关系。安装铁皮通风管道属于高空危险作业,A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告知、监督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20%赔偿责任;B公司未尽到安全教育、提供防护用具并监督其使用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50%赔偿责任;姚某为成年人,因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存在过失,承担30%的责任。另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分别向A、B公司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由以上案例可知,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劳动者自身也有诸多安全防范的义务。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者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必须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平时的生产管理中,严格执行以上法定责任,不仅是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安全生产,可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版
主办单位: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传部
ICP证: 制作单位:53bk.com
扫描关注海大集团微信
扫描关注海大集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