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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课题:虚构订单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作者 集团法务部供稿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员工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加频繁,不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负面声誉影响,而且员工也会因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悔恨终身。因此,本期课题选择“职务侵占罪”作为切入点,让各位同事了解与公司、企业职员有关的刑法常识。

案例:

张某系A公司华南片区的销售负责人,2015年4月张某通过其亲友了解到B公司正采购一批A公司主营产品,通过私下沟通,张某与B公司达成一致承诺其按低于市场价格向B公司出售该批产品,后张某通过与当地代理商虚构客户订单的方式向A公司提货并将货物转卖给B公司,从中赚取差价约15万元。后经A公司发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通过法院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1年3个月有期徒刑。

普法快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管理建议:

① 建议对长期合作的客户,定时对账,及时掌握收款情况;

② 建议订单、合同定期自查,及时掌握订单、合同执行情况;

③ 建议尽量不以现金结算,且在合同中写明单位收款账号;

④ 建议各部门定期宣贯法律常识及法律后果,积极培养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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